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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
发布时间: 2006-06-05 09:58:38 被阅览数: 1115 次
1972年11月16日,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《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》。根据该公约,设立了世界遗产委员会(World Heritage Committee)和世界遗产基金(World Heritage Fund)。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宗旨在于促进各国和各国人民之间的合作,为合理保护和恢复全人类共同的遗产做出积极的贡献。
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是政府间组织,负责《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》的实施。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主要决定哪些遗产可以列入《世界遗产名录》,对已列入名录的世界遗产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。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六年,每两年改选其中的三分之一。委员会内由七名成员构成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团,主席团每年举行两次会议,筹备委员会的工作。
世界遗产委员会承担4项主要任务:
1.在挑选录入《世界遗产名录》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时,负责对世界遗产的定义进行解释。在完成这项任务时,该委员会得到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(ICOMOS)和国际自然资源保护联盟(IUCN)的帮助;这两个组织仔细审查各缔约国对世界遗产的提名,并针对每一项提名写出评估报告。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(ICCROM)也对该委员会提出建议(例如文化遗产方面的培训和文物保护技术的建议)。
2.审查世界遗产保护状况报告。当遗产得不到恰当的处理和保护时,该委员会让缔约国采取特别性保护措施。
3.经过与有关缔约国协商,该委员会作出决定把濒危遗产列入《濒危世界遗产名录》。
4.管理世界遗产基金。对为保护遗产而申请援助的国家给予技术和财力援助。
世界遗产委员会还设立了“世界遗产基金”,规定资金来源包括:“缔约国义务捐款和自愿捐款”;“其他国家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、联合国系统其他组织、其他政府间组织、公共或私立机构或个人的捐款、赠款或遗赠”;“基本款项所得利息”;“募捐的资金和为本基金组织的活动所得收入”;“基金条例所认可的其他资金”。“对基金的捐款不得带有政治条件”,缔约国每两年定期向世界遗产基金纳款等。
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专门设置了世界遗产中心,又称为“公约执行秘书处”。该中心协助缔约国具体执行《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》,对世界遗产委员会提出建议,执行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决定。
中国于1985年加入《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》,成为缔约方。1999年10月29日,中国当选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委员会成员。
2003年10月,在《公约》缔约国第14届大会上,章新胜代表中国当选为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。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于2004年6月28日在中国江苏省的苏州市召开,此次大会的口号是“保护世界遗产,促进共同发展”。章新胜又担任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主席。
截至到2005年7月,全世界共有812处文化和自然遗产被列入《世界遗产名录》。迄今中国已有31处文化遗址和自然景观列入《世界遗产名录》,其中文化遗产22项,自然遗产4项,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4项,文化景观1项,另有4项被列为世界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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